1.1.2
试件组数确定
工程施工中,试件留置的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l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
一次。
b.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c.对现浇混凝土结构,还应满足: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
不得少于一次;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
(3 个)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的试件组数,可根
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预拌混凝土其试件的留置也应符合上述规定。
1.1.3
每组试件强度代表值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面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
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a.
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b.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
15
%时,取中间值。
c.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
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1.1.4
强度评定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
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
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确定。对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标准试件的
全部强度代表值来评定。
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或从结构、
构件中钻取芯样的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
推定,作为是否进行处理的依据。
1.2
外观检查及允许偏差
混凝土结构构件拆模后,应从其外观上检查其表面有无麻面、蜂窝、露筋、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