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 万元,工伤保险赔付 21.2 万;从近三年工伤保险赔付数据得出,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
伤保险费投入和理赔属基本持平状况,缴费不高却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利益。
其二,管理较为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
管理较为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主要是行业内专业施工单位,在建筑业主要承担施工
分包业务,这些企业一般为其长期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并缴纳工伤保险;对临时雇佣的农民
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往往采取内部私了的方法解决
问题。
其三,管理非正规的雇佣者,即“包工头”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包工头”队伍中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劳
动合同,往往以
“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报酬,流动性强,工作简单繁重,用工时间较短,自我
保护意识淡薄,这部分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也是最得不到保障的人群。
“包工头”带
领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往往
走向维权之路或进入法律诉讼途径。
2.发生工伤事故后法律关系的认定
农民工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如何保证其合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实际解决案例中 ,
针对发包方、承包方、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往往采取
“上推”的方式来确认
工伤事故人与其雇佣者的劳动关系,用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工伤责任。如:某施工工程公司
和自然人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拆卸某施工工程公司所属的
2 台 10 吨吊
钩式起重机的工作,王某组织了郑某等几名农民工完成此项工作,在拆卸过程中,郑姓农
民工由于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从起重机上下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
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家属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局认定郑某发生的死
亡事故是工伤,而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应由某施工工程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该施工工程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认定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
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法院均确认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建筑企业成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
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 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