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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24V 及以上,容量为 30A·h 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
电池组和容量为

10A·h 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 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5 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
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 1.0.6 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 1.0.7 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
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
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 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 35℃。存
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 1.0.8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
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 1.0.9 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 1.0.10 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
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 1.0.11 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第 2.1.1 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
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 2.1.2 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
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 2.1.3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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