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
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
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
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共
14 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
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
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撤销注册: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
的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及时报告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
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
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
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
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
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体系
(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