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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
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
(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
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
设计文件;
(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
审计监督: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
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四)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
否符合规定;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
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
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年度招标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
件,应当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招标人年度招标计划和招标项目具体
情况,确定招标投标项目审计计划,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
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合同、会计资料,以及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招标投标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的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