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写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
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
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
制或登记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需要从
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
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
;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
目,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
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
(2)非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再进行投资决
策性质的审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备案制。
1)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
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
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1. 工程设计
(1)工程设计的阶段及其内容。
1)初步设计。通过对工程项目所做出的基本技术经济规定,编制项目总概算。
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
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
要变更时,应说明原因和计算依据,并重新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设计。
3)施工图设计。
⑵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