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
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
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
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知识点三
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
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
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
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物,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
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给予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
复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一般存
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
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
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