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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却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

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和解的适用(什么时候都可以)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

(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

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二)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3、法院调解(人民法院);4、仲

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