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性(最突出的特点,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五)快捷性
(六)经济性
(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013 熟悉和解与调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却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
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和解的适用(什么时候都可以)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
(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
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二)调解的形式
1、民间调解(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3、法院调解(人民法院);4、仲
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