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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

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

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

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规范噪声污染

防治的基本法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建筑

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

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声音。具体规定有: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

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

规定有: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

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

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

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