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
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
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
(这种规定形式往往是书面形式),
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
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
合意。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
的意志为准。
(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现代市场交易活动要求商品的流转迅速、方
便。而
“要式原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如:书面合同的要求将使分处两地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电
话订立合同
(也不能通过电话办理委托);标准合同形式或者要求书面签字盖章的合同无法通
过电报、电传等方式订立。特别是通过竞争性方式订立的合同,
“要式原则”更有无法克服的
困难,如拍卖,在合同实质成立之前并无任何书面的形式。
(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立法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一致,这
已成为我国的共识。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未
改变
“不要式为主”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存在着
“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这方面的
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主
的立法体系。
(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电子邮件
(Email)等电子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交流更为快捷,订货和履约更为迅速。并且电子技术
实现了订立合同无纸化,在这种形势下对合同形式的严格要求无疑将极大地阻碍新技术的
发展和应用。
3.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
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
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