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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污水经过处理后减少了社会成本的付出,为社会创造了收益,因此,假如

要在某种程度上给予污水处理企业一定的激励,那么,污水处理定价可以在其直接成本和
社会收益的范围之间进行选择。

然而,从各地具体执行的情况看,污水处理的价格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往下偏离上述价

格范围,也就是相对较低。之所以形成这一现状,既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污水处理有所忽视有
关,更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有关。

根据经济学有关公共产品供给的萨缪尔森定律,污水处理的全部成本理应都内化于用

水主体。但事实上,这样做的结果会对众多污水排放利用效率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使
其减产甚至停产。这显然是

GDP 考核下的各地地方政府所无法接受的。

一方面,从污水排放和处理规模来看,社会经济承担着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从促

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用水主体(主要是企业)又无力承担这个成本。

为了同时服从污水减排和经济增长两个大局,一个可能的选择是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和

价格补贴的方式,对污水处理进行专门扶持,从而让污水处理的名义价格低于实际价格。事
实上,这是次优的选择。

在市场化条件成熟的地方,无论是在居民用水还是非居民用水领域,都可通过阶梯定

价等方式逐步拉平价格与成本间的差距,直至最终取消补贴,让污水处理的市场名义价格
回复实际价格,避免社会资源因为补贴环节而产生浪费。

表面上看,当前这一领域的主要矛盾是污水处理环节上的供不应求或者入不敷出。但

实际上,如果污水排放本身就没有实现最优的规模水平,生态环境长期是以超负荷的方式
运行,那么传导下去,就必然会给污水处理及其定价带来诸多的负担。

反言之,如果能够通过市场和非市场的手段赋予污水处理一个合理的均衡价格,那就

可以不同程度地将这一价格信号反馈至污水排放和减排等环节,有效遏制污水排放规模不
受约束增长的趋势,以及有效降低全社会在污水排放及处理上所承担的成本,优化水资源
的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