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及法制性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的一致程度。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
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陛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
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也就是
说,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
(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
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
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个测量基准
(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
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由于计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量值
的准确可靠不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保障。特别是
在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或需要特殊信任的领域,必须由政
府起主导作用,来建立计量的法律保障。
由此可见,计量不同于一般的测量。测量是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一般不具备、
也不必完全具备上述特点。计量既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狭义地
认为,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基本概念
计量法律和法规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
(包括规
范性文件
)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198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
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
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
放军、企
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
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
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
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
《计量法》的调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