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做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资金安全为第一要旨。
《商业
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
第二,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
流动性资产是指在
1 个月内能够变现(收回来)的放款和国债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在 1 个月
内要偿还的负债。
第三,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分业经营的原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
证券
和信托业
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
保密的原则。
●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
公告。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
●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