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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 保证人评价

  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

  

(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
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 金融机构;

  

● 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 其他经济组织;

  

● 自然人。

  ②商业银行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

;

  

● 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

;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
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
算信用风险限额。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