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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担保法特别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 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1)抵押物的认定

  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归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抵押人有权支配的财产。
因此,银行对选定的抵押物要逐项验证产权。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有产权单位同
意的证明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其财产作抵押时,除应该核对抵押物所有权外,

还应验证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

;用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应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

的证明,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2)抵押物的估价

  抵押物的估价是评估抵押物的现值。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都要进行评估。

  ①估价方法

  由于我国的法律还未就抵押物估价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一般的做法由抵押人与银行双
方协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给予评估或银行自行评估。一般的
估价方法是:

  

● 对于房屋建筑的估价,主要考虑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经济效益、新旧程度和可能继

续使用的年限、原来的造价和现在的造价等因素

;

  

● 对于机器设备的估价,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无形损耗和折旧,估价时应扣除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