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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内部如果管理不当,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出问题。主要是对质物
的保管不当,例如质物没有登记、交换、保管手续,造成丢失

;对用于质押的存款没有办理内

部冻结看管手续等。

  

2. 贷款质押风险防范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

;无密押的应派

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
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
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
的合法性

;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

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
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

;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

凭证,应拒绝质押。

  银行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应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
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作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

;选择价值相对稳定

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防范质押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

;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

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
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

;最后,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

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

;借出的质物,

能背书的要注明

“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银行, ×年×月×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 或者

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

“×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

质权

”,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