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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作为票据的一种附属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
票,不适用于支票。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和追索权(向其他人请

求付款,为第二顺序付款人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自出票日起

2 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其中: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
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
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

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