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库存除现款外,其他一切票据、借据或取款凭条均不能抵充。营业终了结帐后,
如有经收
(付)的款项应办妥次日收(付)款手续,经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连同传票一并保管。
(2)每日库存现金,须与“现金库存表”所载金额相符,如有不符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并
应于当日查明不符缘由,如确属无法当日查明时,应以暂收款或暂付款科目整理,俟次日
再继续调查。
3.金库:
(1)金库内外门应备正副钥匙各一副,内门正钥匙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外门正钥匙
由经理或指定副经理掌管,非两者不得启闭金库,内外门副钥匙由经理会同会计科长及主
办出纳员密封缄口盖骑缝章后,交由经理另行保管。
(2)因故不能使用正钥匙需使用副钥匙时,经理须会同会计科长及主办出纳员启封,用
后重行封存。
4.贵重物品的保管:
凡与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需寄存出纳专用的金库时,应由经办人员成扎
或整箱密封,并由主管人员签章后,连同保管条
(写明交存的件数)交出纳员,出纳员点收
后给保管条签章交经办员收执,发还保管物时,收回保管条注销后装订保管备查。
5.银行存款支票簿的使用:
(1)领用支票簿时,须由主管指派的经管员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发交经办
人员签章使用。
(2)作废的支票,须盖“作废”戳记,粘贴于该同一号码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3)每日营业终了时,经办员应即查对当日签发的支票存根,结计金额在存根最后一张
背面,与银行存款科目签发总数是否相符,同时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
(4)用讫的支票簿(存根),须交还经管员查核使用张数及作废张数是否相符,并在“空
白单据登记簿
”备注栏注明后,妥为保存(订为 15 年)。
6.银行存款的印鉴:
银行存款的印鉴为有权签章人员印鉴
(签章、职章、私章)及副署人员印鉴(会计科长、信
托科长、出纳员的印章
)。
7.号码牌的使用:
(1)“号码牌”本身并非付款凭证,仅为经办员方便认识交付客户的标记,主管应指派经
管员负责分发、收回及查对。
(2)经管员发给号码牌时,应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由经办员签章领用,
营业终了后,各经办员应将当日使用后收回部分及未使用部分分别整理后,交还经管员集
中保管,使用后收回部分保管一个月后烧毁。
(3)经办员签发“号码牌”予顾客时,应在其正面与收入或支出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并盖日
期戳记,收回
“号码牌”时,应对骑缝图章详加核对以防仿造假冒,收回后并应即予以注销。
(4)“号码簿”隔日无效,当日营业终了后,如客户未取款项时,经办员应向主办科长报
告并填制
(货)暂收款项传票入帐,日后客户持单前来取款明须查明缘由报告主管认可后,
填制
(借)暂收款项传票办理付款。“号码牌”经管员应将其号码登记备查。
(5)号码牌如有遗失时,应按下列各点办理:
顾客遗失时,应查明其交易性质、金额等详情,如认为无疑义应请顾客书面作废,经主
管核准后照付款项,但如认为必要时应请觅具妥保后始予付款。
公司内部经办员或经管员遗失时应报请主管查明其遗失原由,倘因遗失而发生事故时,
应由该经办员或经管员负一切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发生时,并应通知经管员将其号码登记备查。
(6)“号码牌”应以各种不同颜色印制,经管同分发使用时应逐日以不同的颜色分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