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帐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
下列方式处理。
(一)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二)另行订购抵帐,或抵交未付帐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
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
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
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