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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使用之前组织进场检验,发现问题或不合格的器材

应及时处理。

2.1.2 凡有出厂证明的器材,经检验发现问题时,应作质量技术鉴定后处理;凡无出厂合格

证明的器材,禁止在工程中使用,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器材。

2.1.3 经过检验的器材,应作好检验记录。

2.1.4 通信塑料管道器材进场后,存放、保管、消防、安全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2.2 水泥及水泥制品

2.2.1 通信管道工程中使用水泥的品种、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注意水泥的出厂日期

或证明,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记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得使用过期的水泥,严禁使

用受潮变质的水泥。

2.2.2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水泥从出厂到使用的时间超过三个

月或有变质迹象的,使用前均应进行试验鉴定,依据鉴定情况确定使用与否或另行更换。

2.2.3 通信管道工程,采用的水泥标号可以 32.5 号或 42.5 号。水泥品种可为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2.4 水泥在储存过程中应防止受潮,并应分批购置,按进货日期分别堆放,做到先入库先

使用,避免压垛。

2.2.5 水泥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得早于 45min,终凝时间不得晚于 12h。

     2 水泥容重可为 1100~1300kg/m3。

2.2.6 水泥预制品生产前,必须按水泥类别、标号及混凝土标号,做至少一组(三块)混凝

土试块,具体组数由生产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其混凝土试块的规格应符合表

2.2.6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