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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

情予以补贴。

Ⅱ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

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

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者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

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Ⅲ 附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得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