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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

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

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

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

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

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

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

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 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

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

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

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

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

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

况评估和健康指导

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

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开展出生

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

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

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