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
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3、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
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
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
返工、修改的费用。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
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
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
苛刻检查。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
(
1
))对同一部分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 ;
(
2
) 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
(
3
)过分频繁的检查 ;
(
4)故意不及时检查等。
工程师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应掌握好合同界限,过分地不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工
程进行苛刻的检查,将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产生影响,导致承包人的索赔。
二、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一)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
同变更的实质是对必须变更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
更就会有几十项、上百项乃至更多。大量的合同变更是承包人的索赔机会,每一变更事项
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一般体现在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需要变更的
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中。
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划分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
令等。
1、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上的改动将无法进行施
工的变更。通常表现为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完
善性设计变更,通过承发包双方协调一致后即可办理变更记录 。
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变更。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
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
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
所谓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此类
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
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
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
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
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承包人应会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
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