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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知识重点

13、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1)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4、合同的转让包括权利(债权)转让、义务(债务)转移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
1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 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6、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1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招标投标法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4、标人少于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

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土地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

放建设基金。

3、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

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 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税率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7、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
8、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

筵席税等。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