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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试配强度应高于设计强度的

120% 以上,方可保证实体混

凝土强度按非数理统计方法评定时合格,因为评定标准要求此时的强度平均值不得小于设
计值的。

 

  

(3)强度确定方法不同。原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要求,一组 3 个试件的试压值,如果有

一个值超出

3 个试件试压值的平均值的 15% ,舍弃该值后,取其余 2 个的平均值作为混凝

土强度;新的试验规程规定,一组

3 个试件的试压值,如果最大值或最小值超出中间值的

l5% ,取中间值作为混凝土强度。其他情况下的规定基本相同。 
  

4.2 同批混凝土的界定 

  同批混凝土是指用相同的材料、配比和生产工艺条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同强度
实体混凝土。同批的时间范围不宜超过一季,且日平均温差不宜大于

15

 

℃ 。如果材料、配比、

工艺条件或生产环境有较大变化,则不可视为同批混凝土。

 

  

4.3 质量控制与质量评定的区别 

  施工质量控制的目的,是针对当前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以后施工
中出现同样的问题。而质量评定的目的,是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价,确定工程质
量的优劣。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基于质
量控制的目的,对每一混凝土构件的强度都应严格控制,甚至可用单点强度是否合格作为
标尺衡量施工质量,可以要求对不合格的工程返工重做。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时,应采
用数理统计方法,除非有影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可不返工,以免造
成不必要的浪费。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评定宜用数理统计方法,以确定工程是否可以交付使
用。但对重要缺陷应责令修复。

 

  

4.4 试件强度不合格时的处理试件强度不合格时按规定是不能验收。根据造成试件强

度不合格的原因,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混凝土分项工程各检验批的标准试件强度和子分部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均评

为合格时,该子分部工程中与混凝土相关的项目应予以验收。

 

  

(2)检验批的标准试件强度评为不合格,而子分部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按统计方

( ≥lO)评为合格时,应按质量管理的程序和规定,经施工方、监理方或和检测机构共同确

认后,作下列处理:

 

  

 

① 当混凝土分项工程中 N 个检验批中仅有一个检验批的标准试件强度评为不合格时,

如有根据查出不合格的原因是试件制作成型不当、试验龄期有误、试验机故障或读数有误等
试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及搅拌用混凝土配合比偶然失控所造成,此时,可将不合格原因
记录存档,在子分部工程验收中仍应予以通过。

 

  

 

② 当混凝土分项工程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检验批试件强度评为不合格时,如有根据

查出不合格的原因是搅拌用混凝土配合比系统失控

(含浇筑前额外加水等不当措施),此时,

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第 10.2.3.2 款的规定,对该分项工程

所属结构实体应按标准

GB/T50344 等进行检验鉴定,达到要求时,在该子分部工程验收

中可予以通过。

 

  

 

③ 当混凝土分项工程中的各批检验试件强度均评为不合格时,有根据查出不合格的原

因是搅拌用混凝土配合比严重错配,此时,应按上款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并达到要求的条
件下,在该子分部工程验收中予以通过的同时,应将该质量事故列入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

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中,作为今后核查备用。 

  

(3)分项工程中各检验批的标准试件强度均评为合格,而子分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

评为不合格时,或两者均为不合格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1O.2.3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 影响混凝土强度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