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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

报告

  的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2)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

  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

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