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权
;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
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时间】
(1)10 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
追索权
;(2)3 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
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回头背书】
(1)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
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保证】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变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
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
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