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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经营管理人员 A 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

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

1 答案】

(1) 甲聘任 A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B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以

” “

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时,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C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
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

C 公司为善意第

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C 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

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
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

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
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 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

C 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丁可以

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

24 万元。

【解析】退伙人丁

( 对外 )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

伙企业

( 内部 ) 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A 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 不属于合伙

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 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

下条件: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 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