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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损失的巨大性,对地震保险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保监会规定

“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

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

”,以及国际分保原则等等。因此,目前我国保

险公司的地震保险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近年来,尽管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已经开始谨慎地逐
步恢复,但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仍被关在大门之外。实际上,中国保险业目前还没有用于地
震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

 

  

3.洪水保险供给发展缓慢。另一重要的巨灾保险

――洪水保险,在一些地方如淮河流域

的一段行洪区进行过试点,但试点地区的多数保险公司亏损经营,使得这一险种无法推广。
笔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为了开办巨灾保险,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由国家地震
局、民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成了地震保险课题组,专门开展对地震等巨灾保险的研究;
保监会成立后,也积极组织地震局、财政部等部门开展对地震等巨灾保险的研究。为了保持
经营的稳定性,在有关研究结果还没有完成之前,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只将洪水作为特约附
加险种承保,而对破坏性特别严重、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如地震、海啸等巨大灾难则不予承保,
这使得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的供给方面发展缓慢。

 

  

 

  三、完善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的途径

 

  

 

  

1.明确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政策 

  作为巨灾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一直处于研究和讨论阶
段,迟迟未能全面启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不
明确,其核心是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中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
善过程中,特别是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财政制度的过程中,一些人片面地认为
政府就应当简单地退出。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似乎就成了商业保险公
司的事。从经济学原理看,社会的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
要公共资源的配给,而政府是掌握和控制公共资源的主体,离开了政府,或缺乏政府的实
质和有效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为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政府
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
次,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
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
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2.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体制,对巨灾风险的损失实行合理分摊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能拿出的财政性巨灾补偿金极为有限,也不可能以征税的方
式把风险的损失均摊到每个人身上,向国际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缓解内部危机,昂贵的
贷款易形成外债风险,因此,政府不宜作为惟一的巨灾风险损失承担者。同时,地震、洪水
等巨灾风险属于小概率、高风险事件,缺乏精算的基础,其造成的损失即使是全国性的保险
公司也难以承受,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面承保巨灾风险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政府与商业
保险公司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通过前期资金的积累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共同分
担,既能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减轻政府压力,消除保险公司因巨额赔付产生的倒闭危险,
同时又能将政府的立法、税收、监管、行政、补贴等政策性优势与保险公司的技术、人才等商业
和市场运作优势结合,互补短缺,相辅相成。

 

  

3.巨灾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为

“保险的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思想是保险

公司将所承保的风险的一部分交由再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使巨灾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进
行分散,以使风险集合符合大数法则,将巨灾风险转换为可保风险。这一传统的方法在促进
保险市场健康迅速发展和保证国际保险市场正常运转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再保险市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