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
《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
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0.8—1.5 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
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
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
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
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
15
套,规划文本
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
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
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
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
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
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
计费单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