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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
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
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
能尽快组织救援,防止扩大事故,挽回或者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
他人员有义务采用任何方式以最快的速度立即报告,既可以逐级报告,也可以
越级报告,不得耽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
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报告和抢
救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鉴于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行政法规,所以,《安全生产
法》没有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理
的原则,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
理意见。针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地方保护、避重就轻、逃脱责任等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

依法调查处理。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