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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
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道路通行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
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
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
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
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
通工具。

  

()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
距离。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
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
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

  

2.交叉路口行驶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过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

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

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
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
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