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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

15 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
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又从实际出发,将

《特别规定》明确的

15 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化为

60 种。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

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

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的。

  

2.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

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

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的

;(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 条

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

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

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

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

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

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查明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

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
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