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着手
: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
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认真分析基
金的收支情况
,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
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
,
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
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
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
,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
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
移或隐瞒资金收入
,私设
“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
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
“体外循环”或被
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
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
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
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
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
,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
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
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