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汇报工作。这一观点与审计委员会模式的思路相似
,对于增强内部审计机构本身独立
性有重要意义
,然而其仍有不妥之处。(1)这种观点只适用于聘任独立董事的大型企业,对中小
企业改善其内部审计独立性没有借鉴意义。同时
,即使企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本身的独
立性也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内审机构向最高领导人汇报日常工作增
加了领导人负担
,因此可行性较差。
三、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引入内部审计的基本思想
(一)基本思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简称 FSI)是由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
恩
(Joshua Ronen)提出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失职
的制度基础。其基本思路是
: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
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
,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风险
评估的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
,对由于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
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鉴于现有解决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方法所存在的缺陷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财务报表保险制
度引入内部审计
,并借鉴已有做法的精华,从解决内部审计机构和机构内部人员两方面独立性
同时人手
,才能从源头上改善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并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二)解决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
单独在组织外设立内部审机构
,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而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也由董事会直
接负责
,其经费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它与其他部门人员的薪酬性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形
式上由董事会直接拨付。借鉴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企业组织应单独设立一项
“内部审计基金”,
该项基金存放于企业选择的保险公司
,并支付一部分费用予该保险公司,作为代为管理基金的
报酬。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薪酬由保险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最终的内部审计报告质量及其
提供的服务质量来支付。内部审计报告对于管企业董事会当具有有用性
,能通过系统化和规
范化的方法
,评价和改进内部管理、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若由于内部
审计工作未查出内部控制缺陷从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损害董事会利益的
,由保险公司和
内部审计机构共同承担向股东赔偿损失的费用。
(三)解决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鉴于内部审计人员单纯由外部成员组成存在的诸多不利,
笔者认为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应当由企业内部成员及外部专业内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等
机构从业人员
)共同组成。同时,还应当注意内部审计人员的流动性。内部审计机构中的
“内部
人
”可按一定标准,每年从企业内每个部门抽出 1~3 人,组成内部审计成员中的“内部人”。甄
选这部分人的标准由董事会直接制订
,并进入企业章程。这些人员每隔一定时期必须重新甄
选轮换。而机构中的
“外部人”则仍由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人员组成,甄选标
准可由董事会及专业人士共同制订
,但由董事会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招聘。然而,为使内部审
计机构的成员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
,根据萨奥法案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提供其客户
的内部审计外部化业务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甄选内部审计机构中
“外部人”时。不应当从为其
提供外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以上论述的详细关系见图
1 所示:
上述做法具有以下优点
:(1)外设内部审计机构薪酬由董事会通过保险公司支付,斩断了
内部审计机构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牵制。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实现其实质上真正的独立。同
时
,由保险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质量支付其薪酬
,并对内部审计失败风险承担责任,使得内部审计机构、保
险公司、企业之间形成三方制衡关系
,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质量。(2)从企业内部每个部门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