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
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 5.3.2-1 条要求。
2)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
且符合本规范
5.3.2-2 条要求。
3)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
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
重复
1~2 次,符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
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樘的,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
且符合本规范
5.3.3 条要求。
5.4.4 防火窗
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樘的,
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
且符合本规范
5.3.4 条要求。
5.4.5 验收评定准则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则系统为合格。如有不合格时,应限期修复或
更换,并进行复检。复检时,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设备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复检不
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6 消火栓系统
6.1 设备和配件进场
6.1.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