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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

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
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
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

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

5%,检验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

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
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
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
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