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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限制,信贷机构不能作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而获得保险金。这时农村小额信贷产品对信
贷机构收款风险的保障并不体现在受益人资格的转移,而更多地体现在风险价值的转移。保
单保障被保险人在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或疾病等风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金的给付,这使得
保单具有一定的风险价值。而正是这部分风险价值通过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之外类似于还款协
定的合同约束,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信贷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
降低了信贷机构的信贷风险。
  (四)财产的抵押
  对于联结了人寿年金等投资储蓄性质保险的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保险人的担保人
身份就相对弱化,而被保险人的抵押人身份则得以强化。人寿年金等投资储蓄保险保单相比
其他保险产品而言,财富属性更加明确,这种财富属性使得保单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抵押物
从银行获取贷款。被保险人也就是借款人凭借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从信贷机构获得贷款,当
借款人产生信用风险无法按时足额还款时,信贷机构可以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获得还款补
偿。
  四、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产品设计理论
  根据信用风险的成因不同,农村

“保险+信贷”的模式可以有不同的设计产品,分别为

被保险人提供应对不同风险而产生的相应保障,虽然保障风险不同,但是各种产品的保单
价值都是以金钱计量,足以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价值,获得信用贷款。
  (一)保障财产损失产生的信用风险
  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中,由于财产损失而导致农户无法按期足额还款的情况最为普遍。
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农户经营的经济农作物、牲畜、养鱼、树木等收入来源,还包括农户自身
所有的房屋、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以及生产所需的农机器具等。而构成财产损失的风险因素包
括自然风险如旱涝冰冻等,意外风险如火灾、水渍等,人为风险如盗抢等,甚至还包括物价
波动等经济风险。当被保险人遭遇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影响到自身的经济状况造
成还款困难时,信贷机构可以作为优先受偿人领取保险金,从而避免坏账发生,也维护了
被保险人的信誉。
  (二)保障意外伤害产生的信用风险
  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繁重性和危险性,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遭遇意外伤害的几率较高。
而且由于农业生产大多采取以户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家庭劳动力尤其是主要劳动力若发生
意外伤害造成劳动力受损甚至丧失,将会导致整个家庭陷入经济困难的局面。因此而导致的
信用风险与个人的道德信誉或经营能力无关,若将此种信用风险也归类为借款人的信用记
录,有违建立信用系统的初衷,对于本已深受意外伤害打击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种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则可以通过给付保险金保障农户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而农户得到保险金偿还信贷机构贷款,在恢复受损劳动力的同时可以免遭信誉受损之困,
信贷机构也能保持业务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