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
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1.7 条的
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
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
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
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
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
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
3.0h
;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关于商场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0m
2
: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 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可增加到
2000m
2
;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
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
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