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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 1 个月、最多不超过 24 个
月的本人工资。
      5.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

受理在

3 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