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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

(包括概预算)的

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
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
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
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
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
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
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
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
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
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
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
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
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
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
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
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