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最后一页(

69 页,标准构造详图变更表?)只是举了一个例子,并无规范作用。这是

给设计院用的。平法的宗旨是不限制注册结构师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对

G101 中不适合

具体工程的规定与构造,结构师都可以进行变更。需要明确的是经变更后的内容,其知识产
权归变更者,因此变更者应当负起全部责任(包括其风险)。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规定的是

“标准构造”,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具体的设计者提出与标

准设计不同的

“构造做法”,当然是可以的。

本页图标

“附录

2

”应为“附录”——没有附录

1

,何来附录

2

?右侧排序

1.2.3.4.3

 

1.2.3.4.5

”,当然这应该是印刷的问题,并不影响阅读者的使用。

2.4

、如何正确理解《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

2003

》第

4.0.3

条所说

“Ⅰ

级接头可不受限制

的规定?

答:《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

2003

》中将接头分为

Ⅰ、Ⅱ、Ⅲ级,并对接头的应用

做了规定: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当需要在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

Ⅰ、Ⅱ、Ⅲ级接头,接头面积百分率分别为不受限制、不大于

50%

、不大于

25%

。所谓

“不受限

”,是有条件的(应力较小部位),应慎重对待。

     

从传力的性能来看,任何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都是对传力性能的削弱,因此不可能存在

“可

以任意不受限制

”的问题。钢筋连接的其他要求,如同一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连接区段的构造要求,避开在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梁端、柱端等,仍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

而当设计选用了平法图集时,对于抗震框架柱的非连接区不允许进行连接的规定更应严格

执行。

2.5

 

凡是

没有明令禁止的连接区域,钢筋是否就可以连接呢?

    

答:事实上,除高抗震设防烈度的重要构件外,没有

“完全明令禁止”的非连接部位。

从这个意

义上来理解,

只要保证连接质量和控制同一连接区段百分率,在任何位置都可以连接。需要

注意的是,

连接,只是在定尺钢筋不够长时才需要;任何一种连接方式对钢筋的

传力性能都是一种消弱,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不可能有所谓的不受任何限制
的接头!

受力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尽可能避开”避开节点区、箍筋加密

区、弯矩较大区域等,

 

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这是规范明确规定的原则

,应予以执行!

2.6

、剪力墙开洞以后,除了补强钢筋以外,其纵向和横向钢筋在洞口切断端如何做法?

答:

钢筋打拐扣过加强筋,直钩长度

≥15d 且与对边直钩交错不小于 5d 绑在一起;当因墙的

厚度较小或墙水平钢筋直径较大,使水平设置的

15d 直钩长出墙面时,可伸至保护层位置

为止。

2.7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在外面?

 

还是竖向分布筋在外面?

 

地下室呢?

 

答:在结构设计受力分析计算时,不考虑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受力,但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
存在绝对不受力的钢筋,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有其自身的重要功能,在节点内通常有满足构造
锚固长度、端部是否弯钩等要求;在杆件内通常有满足构造搭接长度、布置起点、端部是否弯钩等
要求。分布钢筋通常为与板中受力钢筋绑扎、直径较小、不考虑其受力的钢筋。

应当说明的是,习惯上所说的剪力墙,就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2001

里的

抗震墙,称其钢筋为

水平分布筋

”和“竖向分布筋”是历史沿袭下来的习惯,其实剪力墙的

水平分布筋和竖向分布筋均为受力钢筋,其连接、锚固等构造要求均有明确的规定,应予以严格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