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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