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
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
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
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
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
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
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
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
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
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
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
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4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
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以上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
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
估算价低于第
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
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 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
1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
4 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 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
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
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
报发包人认定。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
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 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
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 承包人试验室应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要求。
5 督促承包人对 发包人提 供的测量 基准点进 行
复核,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
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
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的
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资料。
10 审 批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图纸。
11 审核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
艺参数的试验情况。
12 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
开工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