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
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
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
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
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
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
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
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
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