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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

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

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

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

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

[1996]608 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

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

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

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

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

[1993]112 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

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