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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
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