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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6 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

2005 年 6 月 22 日水利部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
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
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
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
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