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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
成合同任务;

 

  (三)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
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
认可。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
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
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
项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
的,承包人应负责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应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
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职责划分可由承包人与项目法人签
订协议明确。

 

    第十一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
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
包合同签订后

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第十二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
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
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
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
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
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
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
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第十七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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