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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
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
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
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
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