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
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
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
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
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
3.1.2 条
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
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
3.1.3 条
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
经济效益。
第
3.1.4 条
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
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
3.1.5 条
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的规定。
第
3.1.6 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
3.1.7 条
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
3.1.8 条
电梯。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
3 层及 3 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 4 层及 4 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 6
层及
6 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 7 层及 7 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